为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内容和程序,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防止和克服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件讨论走形式、走过程,切实使每件经专家讨论研究的案件起到对仲裁庭有指导和借鉴的作用,根据《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审理处组织召集,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办案秘书进行记录。
第二条 仲裁庭认为案件疑难复杂或有分歧意见,需要将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的,由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本会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 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咨询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由仲裁庭申请或秘书长决定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填写《提请专家咨询呈报表》,并附案件的审理报告。
第五条 审理处根据仲裁员填写的《提请专家咨询呈报表》拟定参会专家名单,并逐级报送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仲裁庭应于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前五日(不含召开当天)向本会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事实认定、仲裁庭分歧意见、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争议问题。
审理处应当于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前三日(不含召开当天)将审理报告发送各专家成员。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分析仲裁庭提交的审理报告,如有异议,
可翻阅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专家咨询会上就案件的实体及仲裁庭争议焦点问题,提出自己具体明确的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仲裁庭成员应在专家咨询委员会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具有指导作用,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如有异议,不予采纳的,应在裁决前作出书面的陈述,并阐述依据和理由。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的意见和仲裁庭的书面陈述应当附卷备查。
第十条 参与咨询的所有人员对涉及案情及咨询意见均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