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第六届银川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取得适当报酬。按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未办理案件的,不付报酬。
第三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的报酬,按下列标准给付(计算表附后):
受理费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元);
受理费1000-3000元的部分50%;
受理费3001-6000元的部分40%;
受理费6001-10000元的部分30%;
受理费10001-30000元的部分20%;
受理费30001-60000元的部分15%;
受理费60001-100000元的部分10%;
受理费100001-150000元以上的部分6%
受理费150001-200000元以上的部分5%
每案仲裁员报酬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给付;每案仲裁员报酬超过50000元的,按50000元给付。
第四条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员的报酬按总报酬的80%提取。
第五条 办案工作人员是仲裁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酬从案件受理费中提取,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进行发放。
第六条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办案秘书完成结案报告及立卷、归档并移交综合处后方可领取报酬。首席仲裁员与其他两名仲裁员报酬的比例为6:2:2。
第七条 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中发生的费用,按《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支出。
第八条 裁决书因程序违法或实体认定错误,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已发放的仲裁员报酬予以全额扣回。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